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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36年一批漢奸被送往刑場
民國36年,一批漢奸被捆綁,游街示眾後,被送往刑場。
抗戰勝利後,國民政府頒佈「漢奸處置條例」,將汪偽政權主要成員以叛國罪名送至法庭審判。至於地方上,仗著日軍之勢作威作福,為日本憲兵隊通風報信,逮捕抗日份子,借機侵占財產,魚肉鄉民的漢奸分子,惡名昭彰者,均遭到逮捕判處極刑。
相對於中國戰場上的漢奸處置,另一個對照例子是法國的納粹傀儡政權維琪政府。納粹德國戰敗後,維琪政府主要成員遭到逮捕,儘管他們也以「與敵人周旋,保護本國國民」等各種理由推卸責任,實際上配合敵人血腥鎮壓自己的同胞,以換取榮華富貴的行徑,與汪偽漢奸的做法和說法頗為類似,但其賣國求榮為虎作倀的行徑,無論如何狡辯,都難逃法庭的審判。最後,主要人物被為判處死刑或無期徒。
法國政府逮捕了三萬多賣國賊,在地方上處決了數千位叛徒。
(徐宗懋圖文館收藏製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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