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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2年5月16日,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案通過
 
戰後中華民國政權來臺,為了維持其統治,實施以思想入罪的「刑法第一百條」(意圖破壞國體、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、顛覆政府,而著手實行者......)和《懲治叛亂條例》(犯刑法......者,處死刑),兩者搭配下形同可藉故將人民處死,使臺灣長期籠罩在恐怖之中,更有不少人因此失去自由和生命。
1991年,時值解嚴已四年,調查局幹員竟逕自進入清大校園以觸犯刑法第一百條為由逮捕閱讀《臺灣人四百年史》的史研所學生廖偉程等人,引爆廢除惡法爭議,由林山田、李鎮源、陳師孟、瞿海源等教授組成「一百行動聯盟」,透過靜坐行動要求政府刪除刑法第一百條。
當時法務部長呂有文堅持刑法第一百條可修不可廢,幾經波折後「一百行動聯盟」與中國國民黨協商廢除該條文,遭馬英九在協商過程不斷阻撓,時任行政院長的郝柏村甚至連修改都不能接受。最後在中國國民黨黨團堅持下,該法沒能廢除,僅在條文加上「以強暴或脅迫」字樣,意即雖然限縮範圍,以暴力脅迫進行「叛亂行為」者,仍可入罪。
時隔多年,看今日某些人各種作為,對照昔日情境,事件的本質為何?令人深思。
圖為1991年群眾要求廢除刑法100條畫面,取自《自由之路.人權光影》
 
可能是 1 人、人群和文字的黑白圖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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